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需要一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情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海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婚姻情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察知道,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职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