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怎么样定性
当出现债务凭证被撕毁的状况,第一应看凭证碎片是不是完整,是不是可以拼回原来的样子,不影响可以明确的看到债务凭证的有效期限等问题,那样作为证据来打官司来讲的话,还是有肯定的依据性的。假如债务凭证毁坏状况过于紧急,那就未必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了。
关于凭证证据是不是有效力的概念,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也有了以下的三个特质:
一是:凭证物件的明确完整可观性,应可以了解的看到该凭证的内容和日期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情,凭证的有效期限是不是还在双方债务问题的期限内。
二是:个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我们的需要和所提供的凭证中应承当的责任和债务权力的转移。要明确有效的说明债务凭证的撕毁是什么原因,来证明凭证的撕毁并不是自己本意。再反观看看欠款人是不是可以明确有效的提供已还完所有些债务。
三是:该事件中大概出现的其他问题的可能性,专业术语来讲即:“高度盖然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就是该事件中双方所陈述的事实的可能性,以此来判断双方哪一方面的陈述更有可信度。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需要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状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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